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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查员来访须知

发布时间:2015-03-22 16:38:22

监查员来访须知

 

1. 监查员来访前应与受访的项目负责人、质控员以及机构办联系,说明访视目的,取得相关人员的配合。

2. 监查人员到来时主动到机构办报到、登记,机构办负责各方关系协调,为监查员的访视提供便利条件。

3. 在试验进行过程中监查员进行项目监查时应向机构办提供监查报告。

4. 对于监查中发现的问题,机构办质控员督促整改,监查员下次来访时对上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。

5. 试验项目启动后要求监查员一个月必须进行一次监查,机构办将对项目的监查情况记录在案。

6. 监查人员不能私自将原始病历资料带走,必须经机构办负责人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带走。否则后果自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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